(2017)皖1622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恩志与马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志,马建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280号原告:李恩志,男,汉族,1957年9月8日生,住利辛县。被告:马建廷,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主蒙城县庄周乡九里桥村九里冯庄。李恩志与马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李恩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恩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恩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恩志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