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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阳生活服务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阳生活服务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56周岁。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阳生活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正阳办事处道西。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阳生活服务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栾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