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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银针与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银针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第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澳门街***号。法定代表人:袁学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银针,女,194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银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郧生审判员  袁 昆审判员  王宇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大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