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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继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485号原告陈继强,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曹军宝,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杜小虎,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人保秦皇岛市公司职员。原告陈继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继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冯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