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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陈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963号原告:王志军,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志军女儿。被告:陈琪,男,汉族,19797年4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王志军诉被告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7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琪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5年8月21日偿还,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琪的地址经邮寄送达,被告陈琪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迁移新址不明,提供电话错误。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陈琪的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军的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775元,予以退还给原告王志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