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陈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963号原告:王志军,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志军女儿。被告:陈琪,男,汉族,19797年4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王志军诉被告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7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琪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5年8月21日偿还,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琪的地址经邮寄送达,被告陈琪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迁移新址不明,提供电话错误。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陈琪的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军的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775元,予以退还给原告王志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