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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幼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幼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543号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玉清寺半山二村新单工宿舍6-9。法定代表人:祝元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幼容,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幼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重庆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茂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