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茂名电白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电网茂名电白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初144号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南丰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62578149。法定代表人:陈国新。委托代理人:梁宇斌,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网茂名电白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西湖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8737X9。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86030B。法定代表人:刘启宏。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网茂名电白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87元,减半收取计686.44元,由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湛审判员 张照栋审判员 李蔚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志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