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与周海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周海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926号原告: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127号,经营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物资小区DE幢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3918059A。法定代表人:彭福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应群,女,1975年6月5日出生,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海兵,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兵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凤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