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秋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秋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赵岩,薛继振,王文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秋莲,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原审被告:赵岩,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薛继振,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王文广,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薛秋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薛秋莲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办事处××号,本案应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法院管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