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王凤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王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王凤国,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7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