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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玉与被执行人杨明祥、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玉,杨俊,杨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玉,女。被执行人杨俊,男。被执行人杨明祥,男。申请执行人徐文玉与被执行人杨俊、杨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了(2017)陕092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诉讼费37.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雁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