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785民初4899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萍,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晓玲,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力萍,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德、楚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7900元、护理费10500元、伤残赔偿金3154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708元、残疾器具费182000元、残疾器具维护费3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900元,共计66785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XXXX年XX月XX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春天原告开始在被告发泡车间从事硫化工作,XXXX年XX月XX日晚上9点左右,原告在工作时被硫化机(被告的机器系工业和信息化部明令淘汰的设备)挤压,导致右腕部以远毁损伤,右前臂挤压伤、深Ⅱ度烫伤,伤后原告随即被被告工作人员送往高密市中医院进行了包扎,因伤势严重当晚转到潍坊八九医院治疗,住院治疗8天后好转出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已全额支付,原告因右手腕部以上缺失构成六级伤残,原告因本次伤害造成的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67.1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再赔偿王某30万元,于协议达成之日当即付清,王某自愿放弃其他损失,不再向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主张;二、王某与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之间因王某受伤引起的纠纷到此终结,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0478元,减半收取5239元,由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马秋霞审判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