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海金与邵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金,邵金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493号原告:陈海金,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邵金林,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金与被告邵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海金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