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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海金与邵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金,邵金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493号原告:陈海金,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邵金林,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金与被告邵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海金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