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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俊英与被执行人闫福增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俊英,闫福增,闫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沈俊英。被执行人:闫福增。被执行人:闫福利。申请执行人沈俊英与被执行人闫增福、闫福利给付金钱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常年在马军营乡二电厂附近居住并经营生意,家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经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上述二被执行人不是该村村民,也未在该村居住,没有在村里做生意。经查询银行也无存款。特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史艳玲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