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俊英与被执行人闫福增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俊英,闫福增,闫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沈俊英。被执行人:闫福增。被执行人:闫福利。申请执行人沈俊英与被执行人闫增福、闫福利给付金钱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常年在马军营乡二电厂附近居住并经营生意,家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经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上述二被执行人不是该村村民,也未在该村居住,没有在村里做生意。经查询银行也无存款。特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史艳玲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