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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青松等与谭亮兵等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松,李靖,廖信川,醴陵市百顺花炮机械厂,谭亮兵,陈抒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青松,男。申请执行人李靖,男。申请执行人李靖法定代理人李青松(信息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靖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廖信川,女。被执行人醴陵市百顺花炮机械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茅坪村安东组。经营者:黄小波,男。被执行人谭亮兵,男。被执行人陈抒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醴陵市百顺花炮机械厂经营者黄小波、谭亮兵、陈抒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醴陵市百顺花炮机械厂经营者黄小波、谭亮兵、陈抒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醴陵市百顺花炮机械厂经营者黄小波、谭亮兵、陈抒财的银行存款7005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此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