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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怀芳、孙有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怀芳,孙有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徐怀芳,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孙有程,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4185.24元,案件受理费249元,执行费266元,合计24700.2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4185.2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有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700.2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4185.2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