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钟文建与唐洪英、胡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建,唐洪英,胡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文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9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唐洪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9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胡文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7日,住成都市金牛区。钟文建与唐洪英、胡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88860.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胡文林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合同备案号为25226号房产、被执行人唐洪英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1165901号房产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首封并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唐洪英名下的川A3V5**号车辆下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