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再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