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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梁永林、陆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林,陆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梁永林,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被执行人陆忠胜,男,1983年6月7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证件号码4527311983xxxxxxxx。申请执行人梁永林与被执行人陆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陆忠胜支付3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方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勇审 判 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菁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