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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燕治与厦门冠耀建材有限公司、邱光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燕治,厦门冠耀建材有限公司,邱光耀,王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苏燕治,女,193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厦门冠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法定代表人:邱光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光耀,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王燕玲,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燕治与被执行人厦门冠耀建材有限公司、邱光耀、王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厦门冠耀建材有限公司、邱光耀、王燕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