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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倍亮、叶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倍亮,叶少平,朱海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32号申请人:夏倍亮,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少平,男,1985年9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朱海娃,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倍亮诉被申请人叶少平、朱海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倍亮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少平、朱海娃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少平、朱海娃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