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6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牟小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钢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小菊,郭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6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牟小菊,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钢军,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牟小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钢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牟小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钢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钢军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