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鑫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鑫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邓鑫林,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中伙铺镇董家岭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鄂128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邓鑫林与被执行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