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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卡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卡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397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7184627F,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秀兰。 被告王卡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卡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