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玉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玉伟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31号罪犯任玉伟,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3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玉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7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2)晋刑初字第3085号刑事判决的二十三、二十四项,撤销第四项判决。以被告人任玉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徐某、田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仓山监狱干警李某、杨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任玉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任玉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3000元、赔偿款人民币3667元。本院认为,罪犯任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任玉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任玉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玉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3000上缴国库,赔偿款人民币3667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