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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君、赵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君,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肖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君诉被执行人赵伟欠款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2017年8月28日一次性支付1万元,2018年1月1日之前付清剩余款项。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赵伟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39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