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单大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单大娟,王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振兴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康世勇,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建辉,男,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黑堡信用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单大娟,女,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被执行人:王秀坤,女,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2016)冀063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单大娟、王秀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2016)冀063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林林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