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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美娜与王俊章、崔秀权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美娜,王俊章,崔秀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美娜,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章,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秀权,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王美娜因其与被申请人王俊章、崔秀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1民终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美娜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将本案诉争19万元认定为申请人为达成购买涉案房产目的,自愿支付因购买内部员工福利房的溢价款,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崔秀权辩称:自己并未取得申请人王美娜所主张的利益,申请人将其列为诉讼主体于法无据;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正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王美娜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王俊章在本院审查期间坚持原审答辩主张,请法院依法驳回王美娜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审中,申请人王美娜与被申请人王俊章、被申请人崔秀权的争议焦点,是对申请人王美娜在购买涉案房产中向被申请人王俊章个人账户转款19万元的法律认定。申请人王美娜主张是多给付的首期购房款,构成不当得利;被申请人王俊章、被申请人崔秀权主张是申请人为购买涉案房产,自愿支付给原房产购买人马硕以内部员工优惠价购得该房产的溢价款。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缴款通知书、被申请人王俊章提供的马硕以内部员工优惠价购买涉案房产以及退房相关手续,以及申请人王美娜购买涉案房产单价与其此前购买同一区域同类房产另一处房产市场单价的差价,认定申请人王美娜向被申请人王俊章个人账户转款19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申请人王美娜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王美娜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美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东辉审判员  陈海军审判员  甘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俊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