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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庞建华与贾云、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华,贾云,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1011号原告:庞建华,公民身份号码×××,1970年7月18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贾云,公民身份号码×××,1968年10月20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告: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鑫泰小区。法定代表人:耿卓强,总经理。原告庞建华诉被告贾云、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庞建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华撤回对被告贾云、内蒙古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庞建华负担。审判员  夏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