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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8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文华与周燕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文华,周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28民督1号申请人:朱文华,男,汉族,籍贯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西藏昌都市。被申请人:周燕,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西藏芒康县。申请人朱文华与被申请人周燕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发出(2017)藏0328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燕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朱文华提供的被申请人周燕的住址,多次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但其一直不在家中,其他联系方式接听后以各种借口不领取支付令或直接拒听,故无法向被申请人周燕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藏0328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28元,由申请人朱文华负担。审判员 祝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斯郎江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