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章雄、兰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章雄,兰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79号申请执行人唐章雄,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兰庆荣,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唐章雄与兰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庆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章雄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庆荣于2017年4月21日兑现了25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兑现了15000元,剩余的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兰庆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章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兰庆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章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6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罗永辉审判员 覃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