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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刚、李步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李步芳,李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刚,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李步芳,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李先凯,男,196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刚、李步芳、李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