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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佳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佳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803号之一原告: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6号涉外商务区3栋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105920487。法定代表人:龚大兴,董事长。被告:王佳斐,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汉森、王佳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诉讼中查明李汉森已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2民初148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对李汉森的起诉。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王佳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佳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佳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建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