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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林千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林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08号罪犯苏林千,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以苏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林千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林千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期内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违规5次累计扣5分,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止获积分3285分,获得表扬5次;本次交纳罚金8000元;退赔款3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林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林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