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段兴龙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段兴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2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段兴龙,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兴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候长飞及段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董玉海参与诉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孔 蓉审判员 胡邦圣审判员 吕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