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熙与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熙,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李熙,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山村三社1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80588。法定代表人:曾艺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熙与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李熙意见,李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