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颖与肖嘉峰、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肖嘉峰,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128号原告刘颖,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肖嘉峰,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被告王爽,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肖嘉峰、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