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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长生与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长生,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肖长生,男,满族。被执行人: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士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肖长生诉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弘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