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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国丽、德州昊悦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丽,德州昊悦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537号申请人:李国丽,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昊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玉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鲁14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