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武安市迈达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武安市迈达经贸有限公司,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武安市万嘉工业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周江伟,杜广巨,杨小凤,周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安市迈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安市万嘉工业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江伟,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杜广巨,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杨小凤,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周如旺,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