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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永照、王进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永照,王进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永照,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进松,男,194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再审申请人孙永照因其与被申请人王进松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1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永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宪丽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衣春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