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束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束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肖寒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束长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束长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9)宣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束长贵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束长贵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62元、执行费1379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束长贵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在被执行人住居地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