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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济源市顺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顺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4506号原告:济源市顺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958号。法定代表人:葛小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科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邹哲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建国,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济源市顺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葛小燕、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市顺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52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起经常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货,经对账,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0528元,被告推诿不付。被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顺达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20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被告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