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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康军、靳子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军,靳子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康军,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威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9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靳子雷,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威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9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康军、靳子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士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康军、靳子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赵康军、靳子雷酒后来至本村郭某1家中,无故将郭某1家屋门踹坏,将郭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郭某1左手第三、四指末节指骨骨折,系轻伤二级。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赵康军、靳子雷赔偿郭某11.5万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证人郭某2、侯某、郭某3的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损坏物品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康军、靳子雷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康军、靳子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二人的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康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靳子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士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