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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454号之二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中建大厦东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郭玉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常青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董事长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法定代表人:张韩勤,执行董事。被告: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众德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冲,执行董事。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计8520元,由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邱自强审判员  邢阿静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