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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姜洪光、姜天秋等与郑少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光,姜天秋,郑少勇,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徐亮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18号原告:姜洪光,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天秋,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方伟,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娟,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少勇,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泰安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孙风强,总经理。被告:徐亮亭,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原告姜洪光、姜天秋与被告郑少勇、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徐亮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姜洪光、姜天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洪光、姜天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光、姜天秋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姜洪光、姜天秋负担。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