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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2、田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2,田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4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自报),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上海市。辩护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某(自报),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2007年9月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辩护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田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丽星、被告人张某2、田某某及辩护人戴英、周俊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2月起,在其承租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高潮路XXX弄XXX号(原华江路XXX弄XXX号)上海华乐沐浴有限公司内,招募并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人员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5月9日21时30分许,民警至该浴场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左某、徐某某、郝某某、许某1、郭某某(均另行处理)。张某2、田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杨某、邬某某、许某1、郭某某、左某、徐某某、郝某某、陈某某、张某1、魏某某、许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厂房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场所内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张某2、田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关于田某某有劣迹,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张某2、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本院采纳公诉人关于对张某2、田某某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2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在案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郏义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初德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