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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建钢与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钢,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3640号原告:阮建钢,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可,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清,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46号208室。法定代表人: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钢诉被告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钢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阮建钢负担。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