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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蒋玉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蒋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4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文通。被执行人蒋玉富,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刑初230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蒋玉富(2017)浙1081执5414号污染环境罪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玉富有坐落在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刺头村;横峰镇石刺头村上叶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玉富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刺头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81974;土地证号:温集用(1993)第14-72**号】横峰街道石刺头村上叶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国用(2000)第G15418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