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夏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夏侯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85号原告: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生,男,该公司副经理,住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增光,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侯春,男,50岁许,汉族,住分宜县。原告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分宜县山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冰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品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